李丽(化名)和王军(化名)是一对小情侣。二十三四的年纪,刚大学毕业。二人也没找到工作,一起住在租的40多平米的出租房里面,无所事事。
钱当然是越花越少的,二人得想一些谋生的出路了。王军经常浏览一些色情网站,无意间发现一个平台,上面全是那种色情直播,观看的人还能打赏,而那些直播的人就以此获利,竟也报酬丰厚。
于是王军就动了歪心思,就怂恿女朋友李丽一起直播挣钱,起初,李丽也不同意,但是,自己最近出去找工作,也没有找到自己称心的,为了生存下去,挣到钱,竟也半推半就的同意了。
二人开始做起了色情直播的营生,几天下来就获得了很多人的关注。于是二人又想了一个办法,平时录一些“小视频”进行售卖。对象呢,还是那些看直播的人,通过在直播时公布自己的微信号、QQ号,让那些人加上后付钱购买,少则20、50,多则100、200,竟也有很多人购买,甚至成为他们的“会员”。
很快,由于二人经常足不出户,房间里还经常发出一些令人尴尬的声响,就被邻居给举报了,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,本以为就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,可是,不查还好,一查实在惊人。二人竟在房内进行色情直播,并售卖色情视频。在公安机关的追查下,竟发现,他们俩已获利53万,随即,对他们二人进行了刑事拘留。
那么,对他们二人,我们应当如何处罚呢?我们来看刑法上的规定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三条【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;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】
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
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有三种情节,一般情况,情节严重,情节特别严重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:
以获利来区分:
一般情况是指获利一万元以上;
情节严重是指获利五万元以上;
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获利二十五万元以上。
很明显,李丽和王军二人获利已达53万,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。那么等待他们二人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远离违法犯罪,快乐幸福生活!
PS:创作不易,如果大家喜欢的话,动动小手指点个赞、点个关注哦,小路每天会给大家带来一些生活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,供大家参考。同时,大家如果有什么法律上的疑问,可以在评论区发出来,或者私聊我,看到了会给大家回复的哦